网络主播翻唱,有版权才动听

2024-03-15 22:10 中国知识产权报

文章授权转载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网络主播未经授权翻唱音乐作品,这种现象的确很普遍。比如我就曾发现有网络主播未经授权翻唱由我填词、金海心演唱的《悲伤的秋千》。”曾创作过《开往春天的地铁》《路一直都在》等多首经典音乐作品的知名音乐人吴向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吴向飞的遭遇并非个例。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该院共审结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046件,此类案件中,主要侵权模式包括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等。如何破解侵权形式多样化难题,备受各界关注。


侵权纠纷有待化解


近年来,我国网络音乐发展迅速,用户规模不断壮大。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7.29亿人。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音乐侵权频发,侵权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多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比如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擅自翻唱歌曲,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广受社会关注。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直播案,庭审引发1.5亿话题量;音未公司诉春雨公司广告短视频案,被称为MCN(多频道网络)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引发各界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的关注与探讨。

这一现象反映出使用主体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赵长新介绍,实践中,存在3种情形:首先,对未经授权使用音乐认识不足。部分网红歌手、网红主播在被起诉前并未认识到网络空间内未经授权使用音乐可能构成侵权。而在承担侵权责任后,部分使用主体依然面临“用则得咎,不用则难以为继”的两难境地。其次,对未经授权传播音乐心存侥幸。部分平台运营商对于“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可谓不知,但依然存在未经授权传播歌曲的情形。此外,亦存在部分平台对于授权到期的歌曲未及时下架、对超期使用心存侥幸的情形。最后,对授权链条审查不严。一首歌曲通常包括3类权利,即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录制者权。实践中,存在部分使用主体因未获得完整授权而被诉侵权的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调撤比例持续保持高位,也是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呈现的一大特点。据介绍,2019年至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调撤率分别为81.9%、86.2%、78.5%,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调撤案件中,庭前调撤占72.9%,当庭调解占1.8%,庭后调撤占25.3%。另据不完全统计,在原、被告相同的批量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调解在审案件,促进双方就未进入诉讼案件一并和解的情况较为普遍。

“当事人调解意愿强,也是此类案件的特征之一,这也促使我们不断深入探索音乐版权纠纷的诉源治理,积极促进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尽可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方式实现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赵长新表示,调解对于促进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化解、减少此类案件增量,具有积极意义。


集体管理大有作为


网络音乐侵权多发,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为促进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业界也在探索解决之道。

吴向飞建议,网络主播或带货主播应在已取得合法授权的曲库池内使用音乐作品,平台可以提前告知使用者。短视频或直播间,应根据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数、带货收入等等这些纬度,参考相关播放数据,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音乐使用费用。同时,平台可以搭建网络使用背景音乐授权渠道,网络主播可以在平台上直接根据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报价,选择自己想要使用的作品。目前平台完全有能力向网络主播提供这些选择。他同时也提出,有些平台可能考虑一些商业行为使用付费音乐会影响流量,因而更愿意默许使用者先用音乐作品,等到被投诉后再来解决侵权问题。

其实,解决上述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应有所作为。按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2月联合启动了版权费标准的协商工作。音集协在同权利人代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直播行业的营收情况、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提出了版权费标准(草案),并与使用者代表协商。音集协副总干事国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部分平台开始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

当然,妥善解决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需要各界合力。赵长新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目前已形成的市域范围版权保护行政司法协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诉源治理方法路径,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音乐版权纠纷化解,提升纠纷解决质效。同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发挥职能。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集体管理组织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授权路径,有效助力破解网络音乐授权难题。对于各大网络平台来说,可主动对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等解决批量授权问题,并利用技术措施强化音乐版权保护。“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不断丰富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音乐版权保护良好氛围。”赵长新表示。

“目前,对于网络主播而言,不是音乐作品使用费高与低的问题,而是要让其明白,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是需要付费的。”吴向飞表示。